首页 / 作文 / 400字 /

【www.zgpaoc.com--400字】

末路狂花隐瞒辞职诈骗存款400万
2007年8月的一天,七月流火,挥汗如雨。江苏省吴江市平望镇通运西路,一对五十来岁的中年夫妻急匆匆地走进了某银行平望支行(以下简称“平望支行”)的大门。顾不上擦一把满头大汗,他们把三张银行存折递进柜台内,颤抖着声音说:“帮我们查查上面有多少钱。” 柜员查询了一遍又一遍,也不由露出了惊讶的神色:“怎么回事?340万元存款记录都是虚假的!”闻听此言,两人顿时瘫倒在柜台前……
这对中年夫妻叫江峰、程童,自2005年起,他们多次在平望支行办理储蓄业务,与该行当时的营业部经办柜员白鸥逐渐熟识。白鸥年纪不大,但人小鬼大,能说会道,对大额存款的客户更是热情有加,服务周到,有一种天然的亲和力。江峰、程童就是被她这种亲和力吸引,每次存款都专门选择她当班的时候,似乎把钱交到她手上,他们才放心。
殊不知白鸥对大额存款客户的拉拢,并不是为了银行吸储的需要,而是有她的个人目的。江峰、程童以为把钱交给白鸥最放心,却偏偏是泥牛入海、羊入虎口。当然,在2007年8月查证到白鸥进行虚假存款记录之前,他们一直蒙在鼓里。
多年之后,白鸥归案,司法机关查证,从2004年底至2007年1月,白鸥在平望支行工作期间,利用其担任柜员的职务之便,在办理存取款业务的过程中,对储户江峰、程童、陈思、柏如水等人存入平望支行的存款,采取抹账处理、取款后不在存折上打印取款记录等方式,或者采取冒用储户名义提前支取、挂失存单及密码、销户取现等手段,将本息合计人民币379万余元取出后非法占为己有。
2007年1月23日,白鸥辞去了平望支行的工作。辞职以后,为了掩盖在银行工作期间将相关存款取走的事实,白鸥隐瞒已不在银行工作的真相,以每次开存单太麻烦,建议将所有的存单转存到一本存折上比较方便,劝说江峰、程童等相关储户将到期的存款转存到同一张存折上,然后利用储户让其办理转存的机会,将到期的存单收回,在储户的存折上用自己家中的打印机打印存款记录,或者以相关储户的名义到银行办理小额存款而取得存折后,在家中用电脑、打印机变造银行存折七份,变造金额210余万元,用于掩盖其在银行工作期间非法侵占储户资金的犯罪行为,并搪塞相关储户,骗得386万余元。
白鸥还通过许以高利息、免利息税等诱惑,通过严克等人继续拉存款。2007年2月3日,江峰将40万元交给严克,再由严克交给白鸥,要求白鸥代为存储。而白鸥先花200元在平望支行开了一个存期一年、年利率为2.52%的存折,上面盖有平望支行储蓄章,账号为10-544100440000264。在这张真实的存折上,白鸥回家用打印机打出2007年2月3日存款40万元、存期一年、年利率为4.2%的虚假记录。白鸥把这张存折为真、存款40万元纪录为假的存折交给江峰,而40万元又变成了她的囊中物。
2007年4月20日至同年5月11日,程童又将300万元交给严克再由严克交给白鸥,要求白鸥代为存储。白鸥以程童的名义到平望支行办理小额存款业务后,将账号分别为“10-544100440000348”和“10-544100440000363”的银行存折交到程童手上。两张银行存折上除第一笔小额存款记录是真实的,其他存款记录均系白鸥利用自己家中的打印机打印形成。
直到2007年8月,江峰、程童才感到存折有疑问,向银行查询时发现存折上的存款记录是虚假的,遂由平望支行向警方报了案。
苏州市检察院指控白鸥犯金融凭证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变造金融票证罪,于2008年5月21日向苏州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2009年6月19日,苏州市中级人名法院判决白鸥犯贪污罪、金融凭证诈骗罪、变造金融票证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罚金人民币5万元。
夫妻起诉银行赔偿损失一审法院不支持
白鸥为她的犯罪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也是其罪有应得。但江峰、程童通过白鸥存入的340万元,经司法机关依法追缴,仅获赔209.6万余元。
他们是无辜的,要说错就错在轻信了白鸥,他们那100多万元的巨额损失就这样扔进水里了吗?江峰、程童认为,他们之所以信任白鸥,来源于对平望支行的信任。白鸥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他们与白鸥之间没有任何私人关系,白鸥是以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为银行揽储,他们不是与白鸥而是与银行建立了有效的民事法律关系。他们存入银行的巨款被白鸥转为自己能掌控的资金提走挥霍,完全是平望支行的管理失职造成的,银行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白鸥因犯错误离职后,银行对储户没有任何通知,导致他们继续把巨款交给白鸥。白鸥交给他们的存折是真实的,账号以及印章也是真实的。他们的巨额存款至今无法兑现,损失巨大。因此,江峰、程童分别起诉平望支行,江峰请求法院判令银行赔偿损失51.1万余元(损失组成为本金40万元、定期利息1.01万元、平均贷款利息约10万元),程童请求法院判令银行赔偿损失120.70万余元(损失组成为本金90.35万余元、定期利息8.37万元、平均贷款利息22万元)。
吴江市法院分别开庭审理了两案,认为造成江峰、程童损失的直接原因是由犯罪人白鸥所实施的金融诈骗犯罪行为所致,而白鸥在实施上述行为时,已不是平望支行的工作人员,白鸥是故意隐瞒了这一事实从江峰、程童处骗取的钱款。2007年1月23日白鸥离职后,平望支行已不再对其负有管理责任,更无法防止其实施犯罪活动。对平望支行而言,白鸥只是一名普通员工,若要求平望支行对任何一名普通员工的辞职而负有告知其曾经揽储过的客户的义务,显然是对平望支行提出了过高的要求,是不具备可行性的,且江峰、程童并未提供任何依据证明平望支行负有此告知义务。因此,对于江峰、程童因白鸥实施的金融诈骗而受损这一结果,平望支行不具有重大过失,江峰、程童的损失与平望支行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综上,吴江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决驳回了江峰、程童请求平望支行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 终审判决转账业务银行补偿赔偿50%
江峰、程童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分别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2年4月9日和2013年2月6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派员至南通监狱对白鸥进行了调查。白鸥陈述,她擅自在平望支行开设了“程童557账户”和“程童214账户”,程童都是不知道的,这两个账户中的业务都是她办理的,有些业务凭条上“程童”的签名是她签的,有些业务可能是她打电话委托银行原来的同事办理的,凭条上的签名可能是原来的同事写的。按照规定,这些业务要本人亲自办理,如果他人代为办理,必须要有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银行工作人员要进行审核,但由于她与银行原来的同事关系较好,他们比较信任她,这些业务他们没有按照规定审核就操作了。
二审中,平望支行认可江峰名下账号为10-544100440000264的银行存折和程童名下账号分别为“10-544100440000348”、“10-544100440000363” 的银行存折均是真实的,系白鸥代理江峰和程童到柜台开设,认可这三张银行存折的开设存在瑕疵,当时没有按照规定要求白鸥提供相应的委托手续。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白鸥因犯罪行为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白鸥的犯罪行为同时也直接侵犯了江峰、程童的财产所有权,白鸥应对江峰、程童的财产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平望支行对江峰该40万元现金的流转不负有审核义务。虽然平望支行在白鸥以江峰名义开设小额存折时未能尽到审核义务,但该行为与江峰40万元财产受损没有因果关系,故平望支行在江峰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程童的300万元资金实际被白鸥转入“程童557账户”和“程童214账户”,程童对这两个账户并不知情。白鸥通过这两个账户对300万元资金进行控制和流转。白鸥在以程童名义办理业务过程中,平望支行应当对程童名下账户业务的办理进行必要的审核,在白鸥的财产不足以赔偿程童损失的情况下,平望支行应基于其未尽审核义务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平望支行可在实际赔偿后就今后追缴的赃款部分向白鸥追偿。
2013年5月7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江峰、程童的上诉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江峰的上诉,平望支行对程童90余万元财产损失承担50%的补充赔偿责任。
(本文当事人为化名)
编辑:郑宾 393758162@qq.com
法博士点评
夫妻俩均受骗,分别起诉银行赔偿损失,终审法院却给出了截然不同的两份判决,主要区别在于丈夫江峰交给中间人严克的40万元是现金,白鸥无需通过银行就可以占有;而妻子程童的钱是需要通过银行办理转账手续的,根据2000年4月1日施行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代理人代为办理银行业务的,必须提供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即开户人)的双重身份证原件,由银行经办人员进行审核,平望支行在白鸥以程童名义办理存、转款业务时均未进行严格的审核,客观上为白鸥实施犯罪提供了便利,使白鸥得以将300万元资金转入擅自开设的程童名下账户并进行资金流转,实现占有之非法目的。从充分保护受害人利益和维护银行诚信经营角度,法院判决银行承担了一半的责任。

存款被假存折冒领,银行担责

案例:

2010年7月2日,原告王光辉在省邮政局下属的九重镇邮政支局办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活期存折一张,并加设了密码,存折号码为豫c 7825895779,账号为605139108201689258。同日,原告存款10911.70元和4000元,2010年7月25日汇兑4000元;8月20日折取5000元,存折显示的余额为13911.70元;9月21日利息为12.80元,存折显示的余额为13924.50元。10月1日,他人持“王光辉”账号为605139108201689258的活期存折,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新安镇支行(下简称“临澧县新安镇支行”)取款1.3万元后,迅速存入另一异地“陈军洋”的账户上,临澧县新安镇支行扣取异地取款手续费50元。王光辉得知存款被他人冒领后,与淅川县邮政局和临澧县新安镇支行交涉未果,诉至淅川县人民法院,要求淅川县邮政局和临澧县新安镇支行赔偿经济损失13050元及同期利息。

诉讼中,法院查明,支取王光辉存款的人所持有的活期存折不是王光辉所持有的存折。且法院经审理认为,临澧县新安镇支行疏于对取款人身份进行查验和对存折的真伪进行检验,造成王光辉的存款被他人冒领,应承担相应。王光辉的损失,不但包括被冒领的存款13000元,还包括取款扣除的手续费50元以及存款所产生的利息。王光辉所持存折显示2010年9月21日余额为13924.50元,因此应当从该日起按照银行活期利率给付利息。临澧县新安镇支行应对王光辉承担赔偿责任;淅川县邮政局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临澧县新安镇支行赔偿王光辉存款13050元,并从2010年9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至付清之日止;淅川县邮政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临澧县新安镇支行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经查明本案取款人所使用的存折不是王光辉所持有的存折,当然系伪造的存折。按照邮政金融系统的内部规定,异地取款的,金融单位应当审查取款人的身份证件,并对存折使用长短波灯进行真伪检验。临澧县新安镇支行却没有对取款人的身份进行检验,经查明也没有对存折的真伪进行检验,这是造成王光辉的存款被他人冒领的直接原因,因此临澧县新安镇支行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对王光辉的损失予以赔偿。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保护储户存款的安全是银行的基本义务,银行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履行这一义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储蓄业务制度》第143条规定:“普通柜员应按规定检验存折/单、卡等凭证的真伪。在窗口凭存折的本地5万元(不含)以上的大额取款和异地5000元(不含)以上的取款,必须使用长短波灯等专用仪器检验存折/单。”2007年7月,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储汇局下发的《关于明确存折办理业务检验内容的通知》规定:“客户持存折异地取款(转账)交易金额5000元(不含)以上的,本地取款(转账)交易金额5万元(不含)以上的,要求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据此,邮政储蓄工作人员应当以充分的注意和警觉,对存折的真实性、取款人的真实身份等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确认。而只要有存折和密码就可以取款的观点是错误的。

根据前述规定,在办理异地取款业务时必须持真实的存折、有效身份证件,并输入正确的密码,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才会为持存折人办理取款、转款业务。而在真实的存折、有效身份证件和密码这三个办理取款、转款的要件中,真实的存折和有效身份证件为实质要件,密码则为形式要件。本案中,第三人仅凭伪造的存折和密码即办成了取款手续。这里,临澧县新安镇支行未能辨别出假存折和取款人的身份,是存款被冒领的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因,其应对在办理相关业务中存在的重大过错承担全部责任。王光辉谨慎保管密码,未向第三人泄露,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相关:

 连带责任是指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

本文来源:http://www.zgpaoc.com/zuowen/579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