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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古代刑罚起源于原始社会的末期,之后随着国家产生和法律制度的确立,刑罚制度也经历了从奴隶制五刑到封建制五刑的转变。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的中国 ,虽然进入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但社会性质并没有发生根本变化 ,实行的仍然是以封建社会的五刑为主的刑罚 ,直至1911年清政府颁布《大清新刑律》才以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刑罚体系替代了统治中国数千年之久的封建性质刑罚体系。
【关键词】刑罚;奴隶制五行;封建制五行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2-074-01
一、奴隶社会的刑罚
夏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王朝,也是通常我们所认为的中国国家制度建立的开始。夏代政权建立后,刑罚制度有所发展,根据《晋书·刑法志》记载,“夏后氏之王天下也, 则五刑之属三千”,按照汉代经学家郑玄的解释,夏代的五刑三千条分别为:“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墨各千”。《周礼·秋宫·司刑》也记载:“夏刑大辟二百,膑刑三百,宫刑五百,劓刑各千”。可见,夏朝刑罚数量已经很多,奴隶制五刑 “墨、劓、剕、宫、大辟”是其主要的刑罚手段。
商朝继承了夏朝的酷刑, 仍然实行以死刑和肉刑为主的刑罚,但也有一些变化和发展。根据文献记载,这一刑罚制度体系仍以五刑制度为主,包括墨、劓、剕、宫、大辟等各刑,另有非常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剔刳刑,剖心刑、炮烙刑等。
当奴隶制的国家结构与法律制度建立并稳固之后,统治阶级的主要任务就开始转移到维持社会秩序方面。因此,在刑罚方式的残酷性不减的同时,西周在适用刑罚方面却呈现出轻刑与恤刑的趋势。西周推翻商朝以后,为了给自己的统治找到合理的理论依据,提出了“明德慎罚”、“以德配天”的思想,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西周各代统治者把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结合起来,形成了西周时期“礼”、“刑”结合的法制特色。西周时期的刑罚主要包括吕刑和九刑,二者都是刑罚的总称。据史料记载,“吕刑”是吕国的诸侯兼周王朝司寇的吕侯所作,但是因缺乏相关的史料记载,这吕刑的内容一直不为后人所知。“九刑”包括墨、劓、剕、宫、大辟、赎、鞭、扑、流。�豍
总之,墨、劓、剕、宫、大辟等五刑作为中国奴隶制时代具有代表性的刑罚种类,开始于夏代,发达于商、周,影响及于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在中国历史上延续数千年之久,并且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二、封建社会的刑罚
封建社会是在对奴隶社会的旧制度扬弃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因而其刑罚制度作为封建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建立到完善都呈现出一种与封建社会发展阶段相对应的特点。
春秋战国时期即是新兴地主阶级逐步占据社会主导地位的时期,也是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的过度期,这一时期,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变,刑罚制度成为了新兴地主阶级推行封建制度和强化中央集权的手段。各诸侯国为了拓展疆土,增强自己的军事实力,经常进行战争,因而保持充足而又完整的劳动力以及战斗力资源成为了各诸侯国的基本国策。在这样的客观情形下,徒刑和迁徙刑在整个刑罚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越来越明显,肉刑虽一直被保留下来,但独立使用的情形愈来愈少。秦朝以法家思想治国,刑罚以种类繁多,手段残酷著称,单是死刑就有腰斩、车裂、弃市、夷三族等十几种 ,肉刑则有墨、劓、刖、宫等。除此之外,秦朝的刑罚在沿袭奴隶制五刑的基础上也有所创新,例如增加耻辱刑、笞刑、赀刑、赎刑等。
秦朝的暴行暴亡,使得汉初统治阶级开始深刻反思法家思想,严厉批判“专制刑罚”、“重刑轻罪”的主张,因此,在刑罚制度上出现了与之相呼应的刑罚轻缓化趋势,从而也拉开了从以肉刑为主的奴隶制刑罚体系向封建制刑罚体系过渡的序幕,其典型事件便是汉文景帝时期的废肉刑改革。通过这次改革,基本上以笞刑与劳役刑代替了奴隶制的肉刑体系,从此,以肉刑为主的刑罚制度正式被国家法律排除于主流刑罚体系之外。自文景帝废除肉刑后,其刑罚体系由死刑、徒役刑、笞刑等刑罚种类为主构成而同时又辅之以肉刑、禁锢及族刑、罚金等刑罚种类。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战乱不断,政权更替频仍,社会生产力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各地民变纷起。为了镇压农民阶级的反抗和维护自己统治下的社会秩序,各个王朝的统治者不得不认真对待逐年趋于上升的犯罪状况,而其得出的结论就是遵照三代时期的“刑罚世轻世重” 原则,从而乞灵于重刑,妄图以此来挽救岌岌可危的政治统治。
隋唐时期大一统局面的重新建立为刑罚制度走向科学完善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以 《开皇律》为起点,最终确立了笞、杖、徒、流、死的新的五刑二十级的刑罚体系.从这时起到清末,虽然历代刑罚制度各具特色,但这种五刑体系却极其稳定地被各朝律典所确立和认可。唐朝沿袭隋朝 ,仍然实行以笞、杖、徒、流、死五刑为主的刑罚体系,而且刑罚与以前各代相比较轻。�豎
宋朝在沿用隋唐刑罚制度的基础上,刑罚开始趋重,创设了一些新的刑罚制度,主要表现为,宋太祖为了“宽贷死罪”,发展了起源于五代后晋的刺配刑。宋初设此刑的初衷虽然是好的,但后来被滥用,间接的复活了死刑,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除此之外,宋仁宗在法定绞、斩刑外,增设凌迟刑,用来惩罚荆湖之地所谓以妖术杀人祭鬼的犯罪。到南宋的时候凌迟刑的适用越来越广,《庆元条法事类》将其规定为法定刑,与绞刑、斩刑并用。
南宋灭亡后,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元朝统一全国。元朝的刑罚制度明显的带有蒙古民族的旧俗,随着立法的发展,基本上沿袭了唐宋封建五刑的刑罚制度,但也有所不同,例如在死刑中增加了凌迟,而且还保留了奴隶制的劓刑、墨刑、剥皮等酷刑,另外将隋唐以来以十为尾数的笞刑改为以七为尾数。
明朝的《大明律》在沿用唐代五刑制度,以笞、杖、徒、流、死为法定刑的同时,增加了枷号、充军等刑罚。充军刑是将犯人派到边远地区从事强迫性的屯种或者充实军伍 ,是轻于死刑而重于流刑的一种刑罚。明朝的充军刑不以充军为本罪,其本罪有杖、徒、流等,先治本罪,在随宜编发。
清朝政权在入关以前,处于由民族习惯法向封建成文法过度与转化的过程中。清初统治者在原有的“参汉酌金”基本国策的基础上,提出了“详译明律,参以国制”的立法指导思想。除此之外,清朝在五刑外又增加了发遣、充军、凌迟等刑罚。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清朝统治者在内外各种压力之下,逐渐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上的修改与变革,延续两千多年的中华法系至此开始解体,中国法制的历史也因此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清朝末期,清廷根据沈家本、伍廷芳等大臣的奏请制定的《大清现行刑律》是一部过渡性的法典,它废除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刺字等酷刑 ,将凌迟、枭首等死刑改为斩立决 ,将以前的斩、绞立决改为监候,以前的斩、绞监候分别减为徒刑、流刑。
注释:
�豍史永丽,易菲.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及其成因分析[J].运城学院学报,2004(6).
�豎付熠玮.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特点[J].法制与社会,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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