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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812(2015)23-0076-02
摘要:为规范和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核算,农业部于2008年1月1日颁布实施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存在许多问题。本文对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合作社 会计核算
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猛。截至2014年2月,全国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达到103.88万户。合作社作为一种新型经营组织,在解决农产品“销售难”、提升农民收入水平、提高农业生产标准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规范合作社的会计核算,农业部于2008年1月1日颁布实施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合作社财会制度》),然而执行情况如何?笔者于2015年1―2月对镇江市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调研,采用实地走访和调查问卷等方式,发现合作社在执行制度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在调研的26家合作社中,无专职会计人员、无会计账簿、无内控制度的“三无”合作社有4家,占比15.3%,这与制度中规定的“合作社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本着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明显不符。其他合作社虽然建立了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但是对照《合作社财会制度》,在核算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方面也存在诸多问题。
(一)凭证管理较混乱。在调研过程中发现,合作社凭证管理比较混乱。一是普遍缺乏正规票据。在调研的26家合作社中,仅有9家规模较大的合作社到税务部门领取正规发票。其他合作社要么开具收款收据,要么“白条”入账。二是凭证审批较随意。大部分合作社缺乏规范的审批制度,往往是理事长“一支笔”。部分单据只有经办人没有证明人,失去了财务制衡的作用。
(二)账务处理不严谨。首先,会计科目使用不规范。许多合作社未按《合作社财会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使用的还是原来《企业会计制度》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中的科目。常见问题如:用“应收账款”而不用“应收款”,用“实收资本”而不用“股金”,用“本年利润”而不用“本年盈余”,用“主营业务收入”而不用“经营收入”,用“主营业务成本”而不用“经营支出”。尤其在“应收款”“应付款”科目的使用上,问题较为突出。许多合作社误将与内部成员之间往来项计入“应收款”“应付款”,而根据制度规定,“应收款”“应付款”核算的是与合作社之外的成员的往来,合作社与内部成员的往来应记入“成员往来”科目。
其次,账簿设置不完整。调研中建账簿的22家合作社中,多数合作社只有基本的现金账、银行账和总账。设置明细账的只有12家,占54.5%,而设置存货数量金额式明细账的只有7家,占31.82%。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合作社应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总分类账和各种必要的明细分类账”。
再者,账务处理不及时。部分合作社会计人员每隔10天、半个月才填制一次记账凭证,每半年、甚至1年才装订一次凭证,平时凭证散落于办公桌上,随时有丢失的可能。这些做法显然不符合会计核算“日清月结”的基本要求。
(三)涉税处理不规范。一是合作社缺乏办理税务登记的意识。许多合作社在办理完工商登记后,并未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处于无证经营的状态。如某水产专业合作社2010年11月就办理了营业执照,但直到2013年3月在相关部门的督促下才办理了税务登记。 二是发票使用率低。多数合作社担心开票会多交税,并未按规定去税务部门申领发票。调研中只有34.6%的合作社去税务部门领购和使用发票。多数合作社销售产品时,要么开收款收据,要么以农民个人名义在当地村委会申请开具自产自销证明,然后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免税农产品发票。由于自产自销证明的真实性无法核实,留下了一定隐患。句容市税务部门曾经查处过一起偷税案件,某房地产企业从某合作社开具虚假苗木发票,冲抵成本,涉税金额较大,相关当事人已被处罚。三是纳税申报不实。调研的合作社中申报有收入的仅3家,占11.5%,多数合作社长期零申报。某葡萄合作社在成立三年多时间里,周边形成了近3 000亩的欧亚品种葡萄种植园,年实现销售收入5 000万元以上,但其从未申请领购过发票,且登记以来均是零申报。
(四)报表编制不完整。《合作社财会制度》中规定:合作社应编制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财务状况说明书等。《合作社法》中也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由于财会人员专业知识欠缺等原因,部分合作社仅编制了基本的资产负债表和盈余分配表。多数合作社未建立成员账户,也未编制成员权益变动表,影响了农民正常权益的行使。另外有部分合作社使用的是《企业会计制度》下的报表格式,与《合作社财会制度》中规定的报表格式有一定的区别。
(五)盈余分配较随意。一是公积金的提取较随意。由于《合作社财会制度》中对于公积金的提取比例未作硬性规定,给合作社留下了一定的操作空间。调研中发现多数合作社对公积金提取比例较高(最高达40%),导致剩余可分配盈余减少,影响了成员的权益。虽然制度中规定提取的公积金应量化至成员账户,但是由于多数合作社不编制成员权益变动表,提取的公积金也就未能计入成员账户。二是剩余的盈余分配较混乱。按照合作社法的规定,剩余的盈余分配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剩余按照资本返还。在调研中大部分合作社未能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进行盈余分配,部分合作社由理事长根据“个人关系”大概定个数,且金额较低。丹徒区某合作社的农民每年甚至只领取50元的“分红钱”。


浅谈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中的问题

摘要: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农民提高经济收入的重要辅助手段之一,其地位不可忽视。而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最不可忽视的又是其会计核算的一系列问题。本文主要研究了会计核算的重要性以及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希望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工作有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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