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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国际货物运输中,有80%是通过海洋运输完成的,而海运提单和海运单作为海洋运输的单据在贸易中被广泛使用,结合UCP600的相关规定对海运提单和海运单的异同点进行了比较分析。
关键词:UCP600;海运提单;海运单
中图分类号:F51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4-0254-02

1 概况

1.1 UCP600概况
UCP600是国际商会制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2007年修订本的简称,即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简称《UCP600),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是有关信用证的一项国际贸易惯例,该惯例对跟单信用证的定义、适用范围、各有关当事人的责任与义务,对各种单据的要求和时间限制等都作了统一的解释和规定。这是一项内容相当完善的惯例,受到世界各国各地区贸易界、银行界的普遍欢迎,并已被170多个国家的银行所采用。

1.2 海运提单概况
海运提单(Ocean Bill 0{Lading)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还代表所载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物权凭证。提单的主要关系人是签订运输合同的双方;托运人和承运人。托运人即货方,承运人即船方。其他关系人有收货人和被通知人等。收货人通常被称为提单的抬头人,可以是托运人本身,也可以是第三人。而被通知人不是提单的当事人,只是收货人的代理人,是被承运人通知的人。一直以来,提单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应用。

1.3 海运单概况
海运单(sea Wsybill),又称海上运送单或海上货运单,它是承运人向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表明货物已收妥待装的单据,是一种不可转让的单据,即不须以在目的港揭示该单据作为收货条件,不须持单据寄到,船主或其代理人可凭收货人收到的货到通知或其身份证明而向其交货。海运单仅涉及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三方,程序简单,操作方便,有利于货物的转移。在短途海运的情况下,宜采用海运单。因为采用海运单,一方面解决了近途海运货到而提单未到的常见问题,另一方面又避免了延期提货所产生的滞期费、仓储费等。海运单将会作为海运提单的替代单据,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

2 海运提单与海运单相同性分析

2.1 单据必须签署
无论对海运提单抑或是海运单,《UCP600》规定银行接受“无论其名称如何”的海运提单或海运单,但这两份单据的签署必须由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发,而且在签署时必须要表明各自的身份。除此之外,若是代理签署,还必须表明其系代表承运人或是船长签字。唯有如此,海运提单或海运单才是有效的,银行才能够接受。例如,ABC CO.asagent for COSCO。the carrier or ABC Co.on behalf ofCOSCO the carrier。即该提单是由ABC CO.以代理的身份签署,其代表承运人COSCO。

2.2 单据需注明货物已装船
根据《UCP600》第20条和21条的规定,在海运提单或海运单上表明货物已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装上具名船只,一般来说,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表示,一种是预先印就的文字来表示,另一种则是在已装船批注注明货物的装运日期。通过该条款的规定,我们不难判断实际上在UCP600下,银行所接受的这两类单据都必须是货物已装船后签发的。如果出口商在信用证方式下向银行办理议付时提交备运提单,即承运人在收到托运货物等待装船期间签发的提单,银行即可根据UCP600的规定予以拒付。

2.3 单据中的港口与信用证规定相符且明确注明
在信用证中,通常会对装货港(Port of Loading)和卸货港(Poft of Discharge)作出规定,根据UCP600的规定,信用证项下的付款是以相符交单为条件的。所以如果信用证中明确注明了装卸港,一般来说,在海运提单或海运单中必须要明确注明。例如,A公司收到了美国花旗银行开来的信用证,信用证对于港口是如此规定的:44A:Shanghai;44B,NEW YORK,那么该批货物应在运输单据中表明是从上海至纽约。

2.4 一份正本也构成全套单据
《UCP600》第20条和21条规定:为唯一的正本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或如果以多份正本出具,为提单/海运单中表明的全套正本。这实际上表明了提单或者海运单可以是一份正本,如签发一份以上正本时,则应包括全套正本单据。至于全套(FuU Set)通常为三份,如果信用证要求“2/2Original B/L”,即代表2份正本提单。这一规定,对于简化提单或海运单工作在实际业务中具有积极意义。

2.5 清洁运输单据
《UCP600》第27条明确规定,银行只接受清洁运输单据。何为清洁运输单据呢?即未载有明确宣称货物或包装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的运输单据。当然,“清洁”一词并不需要在运输单据上出现,只要货物的外包装和表明状况是良好就符合要求。它表明承运人在接收/装船时,该货物的表面状况是良好的。如果在海运提单上或海运单上有“10箱货物破损”等类似的批注,那么出口商是不能顺利结汇的。

3 海运提单与海运单区别性分析

3.1 单据的流通转让性
海运提单根据收货人抬头的不同,可分为三类:记名提单(Straight B/L)、不记名提单(Bearer B/L,or Open B/L,orBlankB/L)和指示提单(OrderB/L)。除记名提单外,其他两类提单均可以流通转让。不记名提单上收货人一栏内没有指明任何收货人,而注明“提单持有人"(Bearer)字样或将这一栏空白。这种提单无需背书仅凭交付即可转让,极为简便。承运人将货物交给提单持有人,即谁持有提单,谁就可以提货,承运人交付货物只凭单,不凭人。在实际业务中被广泛使用的应数指示提单,即在提单“收货人”一栏内填“凭指示”(To order)或“凭某人指示”(Order of……)字样的提单。提单的持有人可以通过背书的方式把它转让给第三者,而不须经过承运人认可。而海运单恰恰相反,在该单据上标明了确定的收货人,不能转让流通。《UCP600》在对海运单进行解释时也明确规定了不可转让的海运单。

3.2 性质不同
虽然海运提单和海运单均是海洋运输的单据,但两者性质绝然不同。区别就反映在“物权凭证”上,海运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即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并且享有占有和处理货物的权利,提单代表了其所载明的货物。而海运单则不具备物权凭证的性质,不能够代表其所载明的货物,所以进口商在提货时并不出示海运单,仅凭提货通知或其身份证明提货,承运人凭收货人出示适当身份证明交付货物。从这个角度上,也反映了提货凭证的不同。

3.3 样式不同
海运提单有全式提单(Long Form B/L)和简式提单(short Form B/L,or Simple B/L)之分,前者是指除正面印就的提单格式所记载的事项,背面列有关于承运人与托运人及收货人之间权利、义务等详细条款的提单。在海运的实际业务中大量使用的大都是这种全式提单。后者是指提单背面没有关于承运人与托运人及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等详细条款的提单。这种提单一般在正面印有“简式”(Short Form)字样,以示区别。而海运单则没有全式和简式之分,其就是简式单证,背面不对详细货运条款但载有一条可援用海运提单背面内容的条款。

3.4 存在的问题不同
根据《UCP600》第34条规定: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充分性、准确性、内容真实性,虚假性或法律效力,或对单据中规定或添加的一般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即银行只审查单证、单单表明是否相符,从而也埋下了一定的隐患,对于海运提单来说,结合实践分析,当前提单在跟单信用证机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是伪造提单,即货物未装运,出口商伪造提单向银行议付贷款,进行商业欺诈;其次是倒签提单,即提单上写的装船日期在实际装船日期之前的提单,承运人接受托运人的保函签发倒签提单,使出口商能够在信用证规定期限内顺利结汇而获得贷款。这实质上是承运人与托运人合伙对收货人的瞒骗行为。而海运单是一种安全凭证,由于它不具有转让流通性,可避免单据遗失和伪造提单所产生的后果。但其亦有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海运单项下的货物往往是货到而单未到,进口方已先行提货,如果进口收货人借故拒付、拖付货款、出口方就会有贷款两失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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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国际货物运输中,有80%是通过海洋运输完成的,而海运提单和海运单作为海洋运输的单据在贸易中被广泛使用,结合UCP600的相关规定对海运提单和海运单的异同点进行了比较分析。

【作者单位】
【关键词】UCP 海运提单 海运单
【分类号】:F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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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况1.1 UCP600概况UCP600是国际商会制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2007年修订本的简称,即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简称《UCP600》,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是有关信用证的一项国际贸易惯例,该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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